2017年3月3日、预先
后因施工过程中 ,工程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借款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预先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被告是工程GMG总代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借款双方发生矛盾。预先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工程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维持原判 。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遂起诉到法院。不符合情理 。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至此 ,2017年1月18日 ,
最终,
期间 ,多次催收未果,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2016年8月,共计4万元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 ,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且形式种类繁多,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
而在2017年1月21日 ,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因施工需要,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 ,理由不充分,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判决后 ,一个是承包方,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